制度篇
《西安高级中学岗位安全责任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安全保卫,维护校园稳定,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放及处理条例》、国务院《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陕西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参与、群策群力、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教育、规范检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一是党政一把手负责、分级管理、安全保卫处主管;一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能处室各负其责、安全保卫处主管。
第四条 : 学校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各处室、部门、个人制定本处室、本部门、个人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明确自身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五条 : 学校校长、书记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处室主任、各年级组长、班主任为处室、年级组及班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自己处室、年级组及班级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理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学校师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领导小组为我校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领导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级主管、分管安全保卫负责人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公安、安全、消防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2 、组织、指导制定全校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学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奖惩意见。指导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负责安全保卫方案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审核、审批工作。
3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校各处室及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听取保卫工作及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4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各处室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
5、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必要的办公设备,物防、技防手段,确保有关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人员到位、设施配备符合安全要求。
6、严格执行安全例会制,确保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解决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每月亲自带队,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责任处室及时整改。
7、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员工,不得聘任和使用。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全校各处室、个人及时、有效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2 、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制宣传活动,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布署并落实五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汛、防治安灾害事故)措施,协助德育处进行法制及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3 、制定全校性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安全责任书及各项应急预案,并具体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防范措施。
4 、负责校卫队伍的日常管理,负责学校的值班安排、检查。协助住校警务特派员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协助处理涉及我校师生的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
5 、就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向有关部门及学校提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处罚及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意见和建议。
6 、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安全、消防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发生的重大政治、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对校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提出安全保卫预案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到位。
7 、协助住校警务特派员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侦察和处理工作。
8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校园安全防范的要害及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9、负责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及消防器材的购买、更换、布放、登记及检查。负责重点部位消防责任人的培训、义务消防队的组建及消防责任区的划分。协助后勤保障处、德育处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10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1 、调解、疏导学校内部民事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顺利和稳定。
第九条:各处室及部门负责人职责
1 、在本处室、部门内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决定和制度,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当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 、制定本处室、部门的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并经常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漏洞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3 、对本处室、部门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做好本部门的防火、防盗、防汛、防雷及防突发事件工作,制定本处室、部门的安全责任书及应急预案,对本部门违反安全管理、造成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及上报。
4 、对本处室、部门存放、保管的现金、贵重器材设备、机密文件、资料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实行目标管理,确定责任人,做到“四落实”(即目标、责任、制度、防范措施落实)。
5 、对本处室、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以口头、书面两种形式报安全保卫处,并积极协助安全保卫处对事件进行查处,对责任人及时处理。
6 、各处室、部门应在每学年开学前聘任本处室、部门安全员,协助处室、部门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处室、部门的安全管理、检查及消防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3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安全保卫处。
7 、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处室、部门和个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保卫处审核备案,并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维护好活动安全秩序。
8、及时落实安全保卫处安排的与安全有关的工作。比如:签订安全责任书、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整改、消防培训、完善制度、事件调查及上报等等。
9、办公室负责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负责档案室的安全管理;德育处负责班主任、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教育及青春期教育,负责越野赛、运动会、军训及联欢演出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负责在校学生校内体检的安全管理;教学处负责年级组、教师的安全教育,负责高三外出体检、高考及教学处组织的各种考试、竞赛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子备课室、实验楼、图书馆、阅览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公寓、水站、食堂、自行车保管站等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住校学生住宿期间的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水电及校舍、校产的安全管理;发展规划处负责财务室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安全责任人职责(食堂、水站、自行车保管站、公寓专管员,实验员,电子备课室、财务室、档案室工作人员,校车驾驶员,文印室管理员,库管员,阅览室,器材室,教工活动室,音乐教室、舞蹈室,危化品库房,配电室,监控室,医务室,校史室等负责某一区域、地点的责任人)
1、认真执行学校和本处室、本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打折扣,不留漏洞,确保执行到位。
2、对所负责的区域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安全保卫处下发的隐患通知,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3、对危险品、贵重物品等按规定存放、使用、运输、保管及管理,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得当,保证安全。
4、加强责任心,做到人走拉闸断电、关窗、锁门,有技术防范设备的部门,要按规定操作,做好记录,认真交接班。
5 、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正确使用灭火器。
第十一条、班主任职责。班主任老师依据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学年开学时,督促、检查本班同学认真填写登记表,确保登记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并在开学第一周内将登记表交安全保卫处存查。
2、开学第一周内指定本班安全员并报安全保卫处,同时对本班在校外住宿学生根据学校要求填表上报安全保卫处存查。
3、不定期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严禁学生接触、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刀具。
4、根据规定在举办大型活动或放假前,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5、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矛盾。
6、严格考勤,对迟到及早退学生在第一时间通知德育处或其监护人。
7、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更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
8、充分了解学生的个体情况,尤其是有无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一经发现应按照规定予以照顾,通报相关人员。对于学生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通报其监护人。对学生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疏导和通报相关处室及人员。
第十二条、文化课科任教师、实验课、信息课、音乐课、活动课科任教师、晚自习值班人员安全职责:
1、上课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责任。
2、上课时应进行点名,对于缺席学生(包括早退)应问清原由并进行登记,对无故缺勤学生应及时通知班主任老师、德育处或其监护人。对于长期缺勤学生应及时通知德育处。
3、上下午最后一节上课的科任老师、自习辅导课老师、班主任老师,在放学时应负责所在班级的安全疏散,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4、晚自习值班老师和带班领导,承担晚自习学时的安全管理责任。在学生未全部进入公寓前不得离开学校。对于晚自习缺勤学生应立即通知其监护人,对于因事因病离校学生也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5、实验课科任老师、实验员,应确保提供的实验用品安全。在实验过程当中,应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实验所用危险品要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6、活动课科任老师,在活动课上课期间应坚持在场。确保学生在规定的场所安全有序的活动,对于学生的危险举动(包括踢足球等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立即予以制止。
第三章 奖 罚
第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措施得力,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成绩突出的处室、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并对安全责任人予以奖励。其中处室主任奖500元,部门负责人奖300元,个人奖200元。全年全校无事故,对校长和书记、分管负责人、安全保卫处主管分别给予 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勇于同违章、违法犯罪作斗争;为查破案件提供线索;积极检举安全隐患;积极扑救火灾,保护学生安全,表现突出者,由学校研究后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对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接到安全保卫处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见整改,虽未发生事故的,亦对处室负责人处以100 —— 200 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个人和处室、处室主任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年度专业技术及任职资格考核结果等次降档考核。并对个人、处室主任处于2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和处罚以一学期为单位,每学期结束时由安全保卫处统计上报,由学校予以对现奖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20日
《西安高级中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处(室、年级组)、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球场、教室、多媒室、阶梯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组织学生外出举办的活动:
(一)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 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 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 专题报告会和大型学术交流会、座谈会;
(五)其它大型活动。
第三条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 处室、年级组、教研组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等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提前 7日向安全保卫处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 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主办部门等;
(二) 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书面审批材料;
(三) 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
(四) 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主办部门应提前7日向安全保卫处报告,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五) 各单位组织的外出活动一般不予审批,学校一年一度的军训、城墙越野赛除外。
(六)军训、城墙越野赛主办的德育处应将安全保卫方案、应急预案在交安全保卫处的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
(七)审批:参加人数在 500人以下的由处室主任审批,参加人数在1500 人以下的活动由分管校长审批,参加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活动由校长审批。外出活动,不论人数多少,一律由校长审批。
第七条政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 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 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 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七)安全保卫处根据情况提出的其他临时性安全要求。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由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安全应急预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 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 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七)大型活动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经处室、部门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室、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校内申报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 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 入场人数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
(三)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 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入场。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依照本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6.9.11
《西安高级中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所有人员都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安保处负责任人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及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保卫处消防岗位人员,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都应指定或任命兼职消防员,全权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消防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务处、办公室、政教处要经常对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教工、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警,会组织逃生)。
第十二条、 经常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消防和保卫部门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对所辖重要部位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资,保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 积极协助消防、保卫部门处理火警事故,认真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 积极完成消防、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章 学校安保处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安保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卫处应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义务消防队,义务主要主要由校卫队队员、安全保卫处成员、公寓管理员等组成。协助消防部门对义务消防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消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防火档案,明确学校防火的重点部位,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三条 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火警事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情况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对消防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的;
(二)发现放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三)积极扑救火灾,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对消防工作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的;
(五)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或违章作业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
(三)对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经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此规定由校安保处负责解释。
2005-7-6
《西安高级中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由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条 各处室主任为自己管辖部门范围内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排查的具体责任人。处室主任每月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4个安全排查岗位:
第三条 各处室主任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处室安全排查责任人,并建立处室安全排查台帐。
第四条 安全排查责任人每周对处室管理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并进行登记。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同时报后勤保障处进行整修。
第五条 处室安全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电工每月应坚持对校内线路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修。
第七条 下列专项排查由指定的专人负责。
1、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校产室管理员。
2、食物安全检查:食堂专管员、校医。
3、水站、自行车保管站:后勤处专管员。
4、体育设施:体育教研组组长。
5、实验设备:实验员。
6、电教设备:网管中心负责人。
7、公寓安全排查:后勤处专管员。
8、消防设备排查:安全保卫处。
9、配电室安全隐患排查:电工。
第八条 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第九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安全保卫处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
第十二条:学期终结,由安全保卫处根据检查台帐、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根据造成的危害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2007.3.7
《西安高级中学重大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掌握各校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以便学校对安全事故及时作出应急处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重大信息的界定
1、校园伤害事件。
2、学生死亡事件。不管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上学期间,还是假期当中。
3、教学设施、设备或其他财产丢失事件。
4、食品卫生事件。
5、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6、群体性疾病或传染病。
7、学生突发严重性疾病,需立即送医院治疗的。
8、火灾。
9、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任何教职员工发现以上情况,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具体报告对象:校极领导、处室主任。
三、学校发现以上重大信息,应在两小时之内电话报教育局。
四、对重大信息谎报、漏报或拖延不报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第一知情人、谎报、漏报、延报人员的责任。 .
五、向市教育局报送信息责任人:邓新科
《西安高级中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年度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和实施意见。
2、组织、宣传、动员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工作。做到组织有力,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经费落实。
3、定期在全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全面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治校。
4、不定期开展校内外矛盾纠纷普查活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校园秩序稳定,治安状况良好。
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杜绝邪教、毒品及不法侵害。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1、校园政治稳定,治安状况良好,无违法刑事案件,无治安事故,无群体性上访,无邪教无毒品,无不法侵害。
2、全体师生执法、守法、遵法,依法办事蔚然成风。
3、社会治安机构、队伍、制度健全,经费到位,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奖惩到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1、根据上级综治委及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拟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实施办法,并督促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的落实。
2、组织学校各职能处室及全体师生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及时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提出措施,督促解决俄落实。
3、组织学校各职能处室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法制教育宣传。
4、根据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安排,开展校内矛盾排查。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上报。
5、每学年结束时,对校内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并督促落实。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上报工作。
7、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保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学校政治稳定,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开展,确保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优化育人环境,打击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抓好该项工作,根据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陕西省综治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及《陕西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市教育局和柏树林街道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由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中层、年级组长、法制副校长、住校警务特派员等人组成的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日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成立以保卫人员为主的治保小组、消防小组及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小组,认真开展有关工作。
三、制订普法工作计划,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各种形式,经常进行普法教育,加强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制订全校和各有关部门的治安保卫和防火、防盗制度,并定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同各有关部门(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
六.加强内部管理,整治校园内治安秩序。
1.加强师生的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遵纪守法观念和自防能力。
2.加强门卫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及不法分子进入校园。
3.德育处及班主任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及检查,全体学生凭校服、校徽进出校门,晚上住宿学生平住宿证进出校门。其他来校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入校。
4、加强住宿生管理,杜绝非住宿人员(包括叙住宿学生家长)进入学生公寓。
5、加强晚自习管理。晚自习有教学处负责,每天上晚自习时,必须有一名中层值班带队,晚自习值班老师要早到晚退。
6、加强对外聘人员及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六、安全保卫处负责安全责任制和治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学校的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及时发现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同时安全保卫处对校内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搞好“四防”和法制的宣传教育,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七、各处室、全体教职员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1、建立健全各部门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特别是重点、要害部门要做到制度上墙。重点部位的门钥匙要由专人管理使用,不得丢失或交给他人使用。
2、学校重点部位:图书馆、网管中心、财务室、食堂、档案室、实验室、危化品库房、水站、配电室、监控室、学生公寓等。重点部位要加强治安防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不得麻痹大意。
3、加强临时工(外来人员)管理。对临时工(外来人员)的登记审查要达到100%;临时工(外来人员)的“三证”必须齐全;用人处室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4、安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要建立安全消防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5、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对上级职能部门和校保卫部门指出的各种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提出的建议,须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6、加强对机要文件、档案、票证、物资、设备、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7、加强信息联系,如发现各类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一)部门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二)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2007年1月15日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六)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七)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主管校长举报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管校长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9月
《西安高级中学门禁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大门的安全管理,严格门禁制度,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出校门,学生应主动出示校徽、学生证、住宿证。因公来校人员凭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入校。入校人员应认真填写会客单,离校时将签字的出校单交回值班的校卫队员。在校内维修、施工人员凭安全保卫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二、上班、上课期间全体教职员工盖不会客,因私来访人员谢绝入校。
三、上课及课间休息时,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因事因病必须离校,须持班主任签字批准的、由德育处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的假条登记后方可离校。
四、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晚上上晚自习后(晚7:00)除学校教职工及校内住宿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入内。
五、闲杂人员、衣冠不整及携带宠物者,以及无有效证件或不进行登记者禁止入校。
六、携带公物出校,需出示后勤保障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且物证相符;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或有关证明登记后方可出门。
七、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辆一律下车推行;非本校车辆未经安全保卫处允许不得入内。入校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不得鸣笛,不得使用警报装置。所有车辆严禁在前院停放(教学楼以前)。
八、校门内外严禁摆摊设点,校门内外建筑物严禁张贴标语、通告或广告。
九、流动商贩、废品回收等人员未经安全保卫处允许一律不准入校。
十、值勤人员要着装整洁、得体,行为文明,礼貌待人,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全校师生员工、外来人员要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支持门卫工作。
十一、因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需要,安全保卫处将执行临时门卫管理制度。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安全保卫处、办公室或住校警务特派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门开、关时间:
夏时制 开:6:00 关:23:00
冬时制 开:6:30 关:23:00
2006年9月1日
《西安高级中学值班制度》
1、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由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两人组成,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值班期间的校园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值班期间值班电话的接听,值班记录的填写,校园安全的巡查和检查,晚自习纪律及学生公寓纪律的检查与督导,一般事件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上报及督促处置。
2、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持在岗值班,不擅离职守,不在值班期间回办公室,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更不得在值班室喝酒、玩牌、上网、会客。
3、值班人员要认真、真实的填写值班记录。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值班人员要在大门口对学生进出进行疏导。
4、值班人员要检查、督促值班校卫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询查出入校人员,禁止闲杂人员入校。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校园进行巡查,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晚自习期间,带班领导与值班人员要对公寓进行检查,对自习情况及公寓纪律进行督导。
6、值班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1)晚7时协同校卫对校园清场,住校生上自习,非住校生离校。
2)晚10时协同校卫对校园进行巡查,督促住校生回公寓休息,确保校园无学生逗留。3)晚11时前,协助校卫对进出学生进行询问、检查、登记,确保无正当理由的学生不得离校,对于10时以后返校的学生予以登记确认。4)晚10时向教育局有事报事、无事保平安。电话:87295569 5)对夜班(10:00――8:00)值班校卫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夜班保安按时巡逻。6)值班期间要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交班前认真打扫值班室卫生,做到干净整洁没有杂物垃圾。
7、每天早晨7:20在学校大门口交接班,值班人员与交班人员均应在大门口协助校卫卫、德育处工作人员检查学生仪容仪表。
8、每天上午、下午上学前20分钟、放学后20分钟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均应到大门口,协助校卫对进出人员进行检查。
9、安全保卫处每天应对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如实进行登记,每周一小计,每4周一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校长处。对于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的,将进行口头批评乃至经济处罚。
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2006-5-31
《校园值班巡逻管理制度》
1、要忠于职守,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在执勤时间不准睡觉,不做私活,不酗酒。
2、负责校园治安巡逻、盘查外来闲杂人员,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3、要做到勤巡逻、勤检查,尤其是要害部位和地区要做为重点巡视,发现可疑情况,需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学校值班人员。
4、巡逻人员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发现可疑人员要严加盘问,发现犯罪分子要要及时报警并报告学校值班人员。
5、检查教学楼、宿舍楼等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盗和防事故的安全防范情况,发现隐患、漏洞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领导。
5、夜间巡逻必须两人同行,携带器械及对讲机,巡逻时不乱照手电,不高声谈笑、不吸烟、不穿有响声的鞋,注意隐避。
6认真填写巡逻记录,交班时对未处理或进行完的事交代记录清楚。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西安高级中学校卫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完善校卫队的管理,提高队员素质,从严治员,做到有章可循,依章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加强政治、法律、法令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成雷厉风行,顽强拼搏的精神。
2、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穿统一制服,佩戴帽子、武装带;着装要整齐、整洁。
3上班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忠于职守,文明执勤,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执行门卫验证,车辆进出,会客登记和物品出入的检查制度。主动热情地做好来访客人的接待工作。
4、执勤时要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做到勤巡、勤查、勤问,细观察,发现可疑人员要严密跟踪,认真盘查,纠正违章、违纪,检查他人的证件和物品时要按章办事。
5、按时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准看书、看报纸,不准看电视、听收音机,不准用值班电话闲聊,不准在票据或记录本上乱写乱画。
6、按时交接班,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做好当班值日期间的工作记录,巡逻人员要认真负责,按照要求时间、次数巡逻,特别是重点部位的巡逻一定要确保到位。
7、.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大门,教学楼门和关锁教学楼门、大门。按规定开关教室、学生公寓、校内马路照明灯具。按时发布上、下课及考试信号。
8、上班期间发现违法及违反学校规定的可疑人或事,要及时报告,并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免造成损失或伤害。
9、值班期间要随时打扫大门内外卫生,保持清洁。
10、学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全体校卫队员都要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协助处理。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