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会内部的管理,提升学生会整体的工作能力,不断推进学生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说的学生会干部是指所有学生会在职干部。
第三条 在职的学生会干部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学生会鼓励组织或个人对本条例提出合理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五条 学生会的干部是学生会事业的骨干,是同学的公仆,学生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优秀化、专业化。
第六条 学生会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和履行学生会章程中的职责,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水平,坚持讲学习 、讲正气,经得起考验。
(二)坚决执行学生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四)有强烈的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各项工作的能力。
(五)在工作中应做出实绩。
(六)正确行使同学赋予的权力,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学生会和同学的批语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六条 学生会做到任人唯贤,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本会的各级干部。
第三章 干部的纪律
第七条 学生会的纪律是学生会各级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
维护学生会的团结统一、完成学生会的任务的保证。学生会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各级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学生会的纪律约束。
第八条 学生会对违犯学生纪律的干部,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教育。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基本纪律有以下的几点: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不违犯学校纪律。
(三)认真执行学生会的各项决议。
(四)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条 学生会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停职察看、
撤消学生会内职务。
撤消学生会内职务是干部纪律的最高处分,必须经过校团委、政教处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会对干部做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调查清楚。
第四章 干部的任用和离职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可进行干部的选拔和录用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产生的方法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因条件影响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应向团委、政教处提交有关材料和报告,审核通过方可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