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西安高级中学安全保卫责任及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暂行规定

作者:西安高级中学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07-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安全保卫,维护校园稳定,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放及处理条例》、国务院《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陕西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参与、群策群力、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教育、规范检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一是党政一把手负责、分级管理、安全保卫处主管;一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能处室各负其责、安全保卫处主管。 
 第四条 : 学校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各处室、部门、个人制定本处室、本部门、个人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明确自身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五条 : 学校校长、书记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处室主任、各年级组长、班主任为处室、年级组及班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自己处室、年级组及班级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理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学校师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领导小组为我校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领导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级主管、分管安全保卫负责人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公安、安全、消防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2 、组织、指导制定全校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学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奖惩意见。指导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负责安全保卫方案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审核、审批工作。 
 3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校各处室及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听取保卫工作及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4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各处室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
 5、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必要的办公设备,物防、技防手段,确保有关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人员到位、设施配备符合安全要求。
 6、严格执行安全例会制,确保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解决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每月亲自带队,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责任处室及时整改。
 7、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员工,不得聘任和使用。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全校各处室、个人及时、有效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2 、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制宣传活动,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布署并落实五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汛、防治安灾害事故)措施,协助德育处进行法制及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3 、制定全校性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安全责任书及各项应急预案,并具体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防范措施。 
 4 、负责校卫队伍的日常管理,负责学校的值班安排、检查。协助住校警务特派员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协助处理涉及我校师生的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
 5 、就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向有关部门及学校提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处罚及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意见和建议。 
 6 、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安全、消防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发生的重大政治、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对校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提出安全保卫预案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到位。 
 7 、协助住校警务特派员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侦察和处理工作。 
 8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校园安全防范的要害及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9、负责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及消防器材的购买、更换、布放、登记及检查。负责重点部位消防责任人的培训、义务消防队的组建及消防责任区的划分。协助后勤保障处、德育处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10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1 、调解、疏导学校内部民事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顺利和稳定。 
 第九条:各处室及部门负责人职责 
 1 、在本处室、部门内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决定和制度,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当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 、制定本处室、部门的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并经常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漏洞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3 、对本处室、部门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做好本部门的防火、防盗、防汛、防雷及防突发事件工作,制定本处室、部门的安全责任书及应急预案,对本部门违反安全管理、造成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及上报。
 4 、对本处室、部门存放、保管的现金、贵重器材设备、机密文件、资料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实行目标管理,确定责任人,做到“四落实”(即目标、责任、制度、防范措施落实)。 
 5 、对本处室、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以口头、书面两种形式报安全保卫处,并积极协助安全保卫处对事件进行查处,对责任人及时处理。 
 6 、各处室、部门应在每学年开学前聘任本处室、部门安全员,协助处室、部门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处室、部门的安全管理、检查及消防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3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安全保卫处。 
 7 、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处室、部门和个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保卫处审核备案,并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维护好活动安全秩序。
 8、及时落实安全保卫处安排的与安全有关的工作。比如:签订安全责任书、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整改、消防培训、完善制度、事件调查及上报等等。
 9、党政办公室负责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负责档案室的安全管理;德育处负责班主任、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教育及青春期教育,负责越野赛、运动会、军训及联欢演出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负责在校学生校内体检的安全管理;教学处负责年级组、教师的安全教育,负责高三外出体检、高考及教学处组织的各种考试、竞赛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子备课室、实验楼、图书馆、阅览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公寓、水站、食堂、自行车保管站等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住校学生住宿期间的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水电及校舍、校产的安全管理;发展规划处负责财务室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安全责任人职责(食堂、水站、公寓专管员,自行车管理员,班主任,实验员,电子备课室管理员,财务室、档案室管理员,校车驾驶员,文印室管理员,库管员,阅览室,器材室,教工活动室,音乐教室、舞蹈室,危化品库房,配电室,监控室,医务室,校史室等负责某一区域、地点的责任人) 
 1、认真执行学校和本处室、本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打折扣,不留漏洞,确保执行到位。 
 2、对所负责的区域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隐患通知,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3、对危险品、贵重物品等按规定存放、使用、运输、保管及管理,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得当,保证安全。 
 4、加强责任心,做到人走拉闸断电、关窗、锁门,有技术防范设备的部门,要按规定操作,做好记录,认真交接班。 
 5 、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正确使用灭火器。
 第十一条、班主任职责。班主任老师依据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学年开学时,督促、检查本班同学认真填写登记表,确保登记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并在开学第一周内将登记表交安全保卫处存查。
 2、开学第一周内指定本班安全员并报安全保卫处,同时对本班在校外住宿学生根据学校要求填表上报安全保卫处存查。
 3、不定期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严禁学生接触、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刀具。
 4、根据规定在举办大型活动或放假前,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5、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矛盾。
 6、严格考勤,对迟到及早退学生在第一时间通知德育处或其监护人。
 7、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更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
 8、充分了解学生的个体情况,尤其是有无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一经发现应按照规定予以照顾,通报相关人员。对于学生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通报其监护人。对学生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疏导和通报相关处室及人员。
 第十二条、文化课科任教师、实验课、信息课、音乐课、活动课科任教师、晚自习值班人员安全职责:
 1、上课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责任。
 2、上课时应进行点名,对于缺席学生(包括早退)应问清原由并进行登记,对无故缺勤学生应及时通知班主任老师、德育处或其监护人。对于长期缺勤学生应及时通知德育处。
 第三章 奖 罚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措施得力,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成绩突出的处室、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并对安全责任人予以奖励。其中处室主任奖500元,部门负责人奖300元,个人奖200元。全年全校无事故,对校长和书记、分管负责人、安全保卫处主管分别给予 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勇于同违章、违法犯罪作斗争;为查破案件提供线索;积极检举安全隐患;积极扑救火灾,保护学生安全,表现突出者,由学校研究后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对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接到安全保卫处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见整改,虽未发生事故的,亦对处室负责人处以100 —— 200 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个人和处室、处室主任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并对个人、处室主任处于2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奖励和处罚以一学期为单位,每学期结束时由安全保卫处统计上报,由学校予以对现奖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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