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 在校园内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责任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2、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如管理不当,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物品。
4、 危险物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防毒、避雷、降温、防潮等安全设施。
5、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危险品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区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6、 购买危险品时,应由责任人写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7、 运输装卸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 对因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 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热防潮措施。
11、领用危险物品须先写出报告(报告中写明物品名称、纯度、数量、使用人、用途等),经物品的使用主管单位批准的数量到仓库领用。
12、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需要量,若有剩余必须当天退回仓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危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13、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14、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安全问题,将追究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